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睿華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昌
代 理 人 高宛菲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30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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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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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源潤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9年10月13日 │431,550元 │ZD0000000 │
│ │黃加再 │大雅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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