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陳阿圓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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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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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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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聲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110年2月28日│100,000元 │F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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