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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堉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曾慧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9年12月30 │14,610元 │NA0000000 │ │ │ │ │台中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