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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陸元鑽石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信元木業有限公司
   賴忠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
 分行
110年4月30日
77,747元
H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