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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小鳳 
訴訟代理人  曾瓊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中邑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李小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4月30日
586,353元
A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