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群億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鎭嘉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林小文 │第一商業銀行清水分│109年9月30日│412,620元 │MA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