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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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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國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李業祿
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110年3月24日
75,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