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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5月28日
64,500元
LCA0000000

002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6月28日
87,940元
LCA0000000

003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7月28日
100,000元
L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