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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私立杏德護理之家洪瓊瑛
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0年7月4日
24,005元
0000000

002
一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國良
臺灣銀行水湳分行
110年8月15日
5,94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