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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6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東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上鳴興業有限公司黃傳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4月25日
43,190元
E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