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億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麗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1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陳秉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
109年10月31日
94,259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