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6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震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28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洪震宇
台灣銀行大雅分行
110年7月20日
未 載
13,000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