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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林金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政泰科技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3月27日│250,000元 │0000000 │ │ ├──┼─────────┼──────────┼──────┼──────┼──────┼──┤ │002 │政泰科技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3月29日│250,000元 │0000000 │ │ ├──┼─────────┼──────────┼──────┼──────┼──────┼──┤ │003 │政泰科技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3月31日│250,000元 │0000000 │ │ ├──┼─────────┼──────────┼──────┼──────┼──────┼──┤ │004 │政泰科技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9年3月22日│250,000元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