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郭家佑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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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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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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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隆冷氣空調器材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水│109年9月10日│23,960元 │FX0000000 │ │
│ │許丕來 │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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