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仲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國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
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萬6449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