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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事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事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
人 蒲建宇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王子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明異議
事件,
抗告人
對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勞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抗告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