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器宇
相 對 人 星協物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1年5月30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24E0219)調解成立內容:「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0年10月20日至111年3月31日薪資,共計新臺幣14萬9700元,勞方同意資方分6期給付。第1期111年6月2日給付新臺幣1萬1200元、第2期111年6月15日給付新臺幣2萬7700元、第3期111年7月15日給付新臺幣2萬7700元、第4期111年8月15日給付新臺幣2萬7700元、第5期111年9月15日給付2萬7700元及第6期111年10月14日給付新臺幣2萬7700元。資方於每期到
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如有1期未
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5月30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1年5月30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
主文第1項所示,
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