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采文
相 對 人 富耕家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關於本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項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
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僅記載「索賠超時加班工資乙事」等語,但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請求金額。
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本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並據此補繳勞動調解費用,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18日對聲請人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回證1份
可稽。聲請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各1份在卷
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