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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總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榮通 


被      告  DOAN QUANG HIEP(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