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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周春貝 
被      告  大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宜瑾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元(6%勞工退休金),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