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總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LE THANH PHUONG(中文姓名:黎青芳;越南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