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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總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榮通 


被      告  LE THANH PHUONG(中文姓名:黎青芳;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