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倚飛科技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天心居家長照機
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186 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