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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倚飛科技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天心居家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陳恩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186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份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