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劉彥志 

被      告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胡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8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8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