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34號
原 告 劉彥志
被 告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 樓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8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