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      告  良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文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40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通      譯   黃雯琪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3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克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