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晨洸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倍恩
上
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通 譯 黃雯琪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