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顏梨英
相 對 人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
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無從據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命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1年8月23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