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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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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顏梨英 
相  對  人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具體記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命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111年8月23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