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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29號
原      告  劉哲宇 
訴訟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家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涵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