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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黃
諭
琪
訴訟
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被 告 優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蕾
訴訟代理人
郭旻儒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資遣
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原言詞辯論
期日
,
被告
訴訟代理人變更送達地址未向本院陳報,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被告,進而導致被告當日未到庭行言詞辯論,為顧及被告之程序權,另定
再開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