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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0號
原      告  黃琪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      告  優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芳蕾 
訴訟代理人  郭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因原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變更送達地址未向本院陳報,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送達被告,進而導致被告當日未到庭行言詞辯論,為顧及被告之程序權,另定再開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