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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48號 原 告 祥合運動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古那萬 (DEDEK GUNAWAN)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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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