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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孫聖淇 
被      告  沅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慶 
訴訟代理人  陳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就原告得主張之債權總額、債務人陳景輝所積欠之債務於何時消滅之事實尚待釐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