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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1號
原      告  周祐平 


被      告  千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0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提出起訴狀記載其自110年11月30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