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38號
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