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登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其
聲請狀僅載明聲請案號及勾選聲請人為該案當事人,並未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聲請人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