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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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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俊鴻 
被      告  傑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林和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55元(資遣費差額90,793元、預告工資差額15,917元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差額4,24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13元(計算式:1,220元×2/3=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813元=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