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莊力欣
被 告 巨晶複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 之0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22元(含工資47,842元、交通費8,000元、上繩加給5,600元、
資遣費9,391元,扣除
被告已給付之9,807元;提撥7,89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院撥打
起訴狀所載電話,但電話為空號,致無法聯絡原告,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
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及有無調解意願,以利程序之進行。
三、
爰檢送原告起訴狀
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