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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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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梁裕婕 

被      告  水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印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7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8,5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60元(計算式:1,440元×2/3=960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10元(計算式:1,770元-960元-500元=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被告聲明異議狀繕本送原告,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