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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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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劉政彥 
被      告  世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宗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本院撥打起訴狀所載電話,但無人接聽,致無法聯絡原告,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
三、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被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