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鵬騫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靖沅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志鴻即浤義工程行
楊善心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勞動調解,應於聲請書狀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應記載
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再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不合法定程式,
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調解狀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
相對人靖沅營造有限公司應出面協調,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用;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楊志鴻即浤義工程行應賠償相對人楊善心,
惟未載明請求金額,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
㈡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依前項之聲明及請求金額,自行計算並繳納聲請費。
三、爰檢送聲請人民事聲請調解狀
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