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楊正守
李宗桓
相 對 人 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於勞動調解
聲請狀雖另聲明請求
相對人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至聲請人二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乙節,然未載明此部分請求金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人如仍欲為此部分請求,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具狀陳明此部分請求金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據以變更調解聲明金額。
四、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
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五、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