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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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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智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夢之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珮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
被      告  楊媛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刊載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聲明第一項屬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聲明第二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又本院並無被告之聯絡電話,致無法聯絡被告,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以書狀向本院陳報或聯繫承辦書記官提供可供聯繫之電話,以利程序之進行,倘有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亦請一併呈報本院。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