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圓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
惟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因
被告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司執字第147189號
執行命令聲明
異議而提起本件訴訟,該執行命令
所載債權本金金額為2,318,306元,且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訴外人陳信維對被告自109年1月起至清償日止之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
報酬即薪資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
上開執行命令之債權金額核定為2,318,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原告僅繳納1,770元,尚欠22,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