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581號
原 告 紀秉和
被 告 家福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起訴狀雖載明
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
惟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各項目之金額、計算式,且依前述聲明自行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起訴狀
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