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660號
原 告 詹昭湘
被 告 新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675元(含民國111年7月份工資75,000元、
資遣費92,396元、預告工資50,000元、特休工資47,500元、端午節禮金65,000元與零用金11,77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00元(計算式:3,750元×2/3=2,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0元(計算式:3,750元-2,500元=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
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