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岑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42,5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582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5,055元(計算式:67,582元×2/3=45,0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27元(計算式:67,582元-45,055元=22,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