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國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怡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