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蔡佳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天陽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31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3,530元(5,295元×2/3=3,530元),扣除後,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