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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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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廖禕濃 
上訴人    雷斯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華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21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3,307,16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182,160元,計算式:(50,000元+3,036元)×12個月×5年=3,182,16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違法扣薪12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25,000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為3,307,1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53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769元(計算式:50,653元×2/3=33,76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884元(計算式:50,653元-33,769元=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