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羅漢仁
複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 年6 月15日宣判,
惟因本件認有變更
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爰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