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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羅漢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2 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 年6 月15日宣判,因本件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