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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羅漢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溱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11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被告應提出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後,每年度是否有受股東盈餘分配。㈡原告就原證五之票據有無受領。㈢兩造於111年3月21日就廠商協議有無任何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