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羅漢仁
複 代理人 章詠昌
被 告 振得興有限公司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3日11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㈠
被告應提出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後,每年度是否有受股東盈餘分配。㈡原告就原證五之票據有無受領。㈢
兩造於111年3月21日就廠商協議有無任何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