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勝燁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被告勝裕交通有限公司(原名勝鴻交通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勞訴字第238號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334元(含薪資552,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5,200元、
資遣費23,134元及預告工資24,000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080元,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720元(計算式:10,080元×2/3=6,7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60元(計算式:10,080元-6,720元=3,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